問題詳情

20 地價稅之累進課稅,依法就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者,試指出該土地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為何?
(A)五倍以下
(B)五倍至十倍
(C)十倍至十五倍
(D)十五倍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965
統計:A(11),B(288),C(39),D(5),E(0)

用户評論

【用戶】K.T.Chiang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169條(地價稅之基本稅率)  地價稅以其法定地價數額千分之十五為基本稅率。第170條(累進課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前條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左列方法累進課稅: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五百以下者,其超過部份加徵千分之二。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五百部份,加徵千分之三。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五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一千部份加徵千分之五,以後每超過百分之五百,就其超過部份遞加千分之五,以加至千分之五十為止。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9 條地...

【用戶】礦泉水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16條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 五。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用戶】礦泉水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以特別法為主,所以以平均地權條例或者土地稅法為主

【用戶】K.T.Chiang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169條(地價稅之基本稅率)  地價稅以其法定地價數額千分之十五為基本稅率。第170條(累進課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前條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左列方法累進課稅: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五百以下者,其超過部份加徵千分之二。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五百部份,加徵千分之三。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五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一千部份加徵千分之五,以後每超過百分之五百,就其超過部份遞加千分之五,以加至千分之五十為止。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9 條地...

【用戶】礦泉水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16條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 五。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用戶】礦泉水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以特別法為主,所以以平均地權條例或者土地稅法為主

【用戶】K.T.Chiang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169條(地價稅之基本稅率)  地價稅以其法定地價數額千分之十五為基本稅率。第170條(累進課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前條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左列方法累進課稅: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五百以下者,其超過部份加徵千分之二。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五百部份,加徵千分之三。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一千五百以下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已超過百分之一千部份加徵千分之五,以後每超過百分之五百,就其超過部份遞加千分之五,以加至千分之五十為止。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9 條地...

【用戶】礦泉水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土地稅法第16條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 五。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 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用戶】礦泉水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以特別法為主,所以以平均地權條例或者土地稅法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