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申請開發人向地方政府繳交之開發影響費,其用途為何?
(A)作為防災救助經費
(B)作為都市公共建設之用
(C)作為執行違法使用之處理財源
(D)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0845
統計:A(4),B(44),C(14),D(50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01年不動產經紀人土地相關

用户評論

【用戶】Xuan Li-W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開發影響費:外部成本內部化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申請開發者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 (市) 有或鄉、鎮 (市) 有,並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繳交開發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該開發影響費得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下略)

【用戶】王貞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區域計畫法15-3條

【用戶】Xuan Li-W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開發影響費:外部成本內部化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申請開發者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 (市) 有或鄉、鎮 (市) 有,並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繳交開發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該開發影響費得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下略)

【用戶】王貞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區域計畫法15-3條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申請開發者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 (市) 有或鄉、鎮 (市) 有,並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繳交開發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用;該開發影響費得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下略)

【用戶】王貞節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區域計畫法15-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