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經依法劃設逾二十五年仍未經政府取得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得優先辦理何事項?
(A)優先設定地上權
(B)優先信託需用機關
(C)優先與公地開發實施容積移轉
(D)優先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8637
統計:A(34),B(8),C(38),D(52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土地法 5年、土地

用户評論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用戶】b093089580903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用戶】礦泉水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都市計劃法 50-2 條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用戶】b093089580903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用戶】礦泉水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都市計劃法 50-2 條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用戶】b093089580903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用戶】礦泉水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都市計劃法 50-2 條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用戶】丸子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