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照價收買土地中,其收買之地價,有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者,下列何者屬之?
(A)申報地價低於當期公告地價者
(B)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之荒地
(C)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者
(D)市地重劃後分配之土地,一年內仍未建築使用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5455
統計:A(35),B(377),C(77),D(6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契稅條例第二條、土地法 5年

用户評論

JiaYing】評論

To5F 可是他沒有提到"出租耕地"收回,這樣還適用平權76條嗎?

在水一方】評論

其實1F寫的應該是他自己的簡易記法,我們可以自己用自己的方式記,畢竟法條這麼多~考官總喜歡出一些沒考過的~ 背不完阿~

林翔】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31條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一、依第十六條(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三、依第二十六條(空地)、第二十六條之一(荒地)、第七十二條(超額土地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第七十六條(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補充相關法條:第26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第26-1條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