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申請一併徵收?
(A)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B)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C)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D)徵收土地之補償價太低時,被徵收人可要求被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一併徵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4992
統計:A(17),B(21),C(27),D(55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契稅條例第二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 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 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被徵收之土地符合下列何種情形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行使收回權?

用户評論

邱懷平】評論

土徵第8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