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懷平】評論
第37條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市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進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王貞節】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
【邱懷平】評論
第37條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市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進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王貞節】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
【邱懷平】評論
第37條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市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進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王貞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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