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懷平】評論
第26-1條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1~3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王貞節】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