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下列何種情形,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應廢止徵收?
(A)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B)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興辦之事業改變
(C)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並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D)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開發方式改變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6817
統計:A(416),B(30),C(123),D(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契稅條例第二條、被徵收之土地符合下列何種情形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行使收回權?

用户評論

【用戶】JiaYi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已修法第 49 條

【用戶】JiaYi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B)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Ⅱ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A

【用戶】祝念祖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2項Ⅱ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A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看完整詳解

【用戶】Ji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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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已修法第 49 條

【用戶】Ji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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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

【用戶】Ji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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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