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屬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者?
(A)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時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B)因土地徵收之登記
(C)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
(D)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已申請登記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0),C(1),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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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泉水】評論

土地登記 第 28 條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二、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三、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四、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登記機關逕為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但登記機關依登記名義人之申請登記資料而逕為併案辦理,及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而逕為辦理之住址變更或建物標示變更登記,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