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有下列那種情形,不得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A)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徵收或購買等開發方式取得
(B)出租、出借、被占用、限制登記或有產權糾紛情形
(C)持有年限未滿十五年
(D)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4),C(0),D(0),E(0)

用户評論

林翔】評論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4條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開發許可等整體開發方式取得。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者,不在此限。三、出租、出借、被占用、限制登記或有產權糾紛情形。四、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但經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於勘查前自行拆除騰空,或願意贈與公有並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五、持有年限未滿十年。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