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徵收案時,應公告 30 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且不得依同條例第 9 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此一定期間為何?
(A)不得少於一個月
(B)不得少於三個月
(C)不得少於六個月
(D)由縣市政府依財務狀況自行核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3),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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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泉水】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1 條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案時,應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並不得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前項一定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第二項所稱應繳納之價額,指徵收補償地價、地價加成補償及遷移費。但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口或物件已遷移者,無須繳納遷移費。前項徵收補償地價,於徵收前設定有他項權利或耕地租約者,包括他項權利人或耕地承租人原應受領之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