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下列何項停職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被付懲戒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機關先行停職
(B)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移送監察院審查,認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所為先行停職
(C)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送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認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所為先行停職
(D)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規定,年終考績及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人員,在案件確定前,服務機關先行停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76984
統計:A(95),B(25),C(22),D(67),E(0)

用户評論

rl596673】評論

已經送到公懲會的案件,表示已經在打訴訟了,所以不可能再打行政爭訟

老皮好聰明】評論

1.當然停職(公懲法第3條)受司法程序或執行,事實上無法執行職務,因法律直接規定其效果,無須做成行政處分,自無爭訟可能

mrjuren】評論

基於 公務員懲戒法第76條所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依憲法第82條及釋字第162號解釋意旨,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採法院之體制,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審理懲戒案件應以裁判方式為之,以貫徹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該委員依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第396號解釋意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既係屬憲法上之法官。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懲戒案件係屬司法權之行使,且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使人民獲得獨立、公正之審判,始得實現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因此(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被付懲戒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機關先行停職 → 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