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rn】評論
第 298 條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郭耀灃】評論
讓與通知縱未通知債務人,仍應生效,僅是不得對抗債務人,這題出的不好
【nina】評論
B 交付債權讓與文件,為從權利
【王奕傑】評論
b 選項後段應改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c 選項後段應改為非經受讓人同意不得撤銷d選項即第297條 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