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下列關於合夥人退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A)縱合夥契約未另有訂定,定有期限之合夥,其合夥人仍得隨時聲明退夥
(B)縱合夥契約未另有訂定,定有期限之合夥,其合夥人若遇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
(C)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存續期間者,除合夥契約另有訂定外,合夥人不得隨時聲明退夥
(D)為維持合夥財產之穩定,保障合夥債權人之利益,合夥人退夥後,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出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29536
統計:A(21),B(251),C(88),D(41),E(0)

用户評論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686 條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