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甲向小販購買水果一斤,付款一百元,提著水果離去,甲與小販之間共有幾個法律行為?(A)一個(B)二個(C)三個(D)四個
【評論內容】
刷卡即所有人於法令限制內之範圍內的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之授權。
【評論主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財產利益,不包括下列何者?(A)債權 (B)不動產 (C)礦業權 (D)關係人之職務調整
【評論內容】
依據「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明定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分別有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以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而非財產上利益所指,為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A)債權 (B)不動產 (C)礦業權(物權範疇,其他財產上權利) 均於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之明訂規範中
(D)關係人之職務調整 此處「職務調整」非為第4條第3項所規範之範疇。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n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n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n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評論主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財產利益,不包括下列何者?(A)債權 (B)不動產 (C)礦業權 (D)關係人之職務調整
【評論內容】
依據「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明定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分別有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以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而非財產上利益所指,為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A)債權 (B)不動產 (C)礦業權(物權範疇,其他財產上權利) 均於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之明訂規範中
(D)關係人之職務調整 此處「職務調整」非為第4條第3項所規範之範疇。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n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n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n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評論主題】26 現行法律體系之民事制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損害賠償 (B)宣告解散 (C)停止親權 (D)監護宣告
【評論內容】
首先,制裁具有懲處、管束的意味。
基於保護當事人的監護宣告,無懲處的意思故非為制裁。
而損害賠償 、宣告解散、停止親權之裁判,係因被請求方不為履行民事之義務,所進行的懲處故為制裁。
因此,該題應以監護宣告非為制裁。
【評論主題】3 下列何項停職不得提起行政爭訟?(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被付懲戒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機關先行停職(B)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移送監察院審查,認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所為先
【評論內容】
基於 公務員懲戒法第76條所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依憲法第82條及釋字第162號解釋意旨,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採法院之體制,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審理懲戒案件應以裁判方式為之,以貫徹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該委員依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第396號解釋意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既係屬憲法上之法官。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懲戒案件係屬司法權之行使,且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使人民獲得獨立、公正之審判,始得實現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
因此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被付懲戒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機關先行停職
→ 說...
【評論主題】4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與受其監督之機關為承攬交易行為,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 10 萬元者,其罰鍰為:(A)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B)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
【評論內容】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違反第十四條所定之情形,所定之處罰分別為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0萬以下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達一百萬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未達一千萬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超過一千萬
罰鍰部分為所定交易或補助金額額度之一半,除非破一千萬元大關方為交易金額以下罰鍰,其他則除10萬以下為1~5萬,其他均為6萬、60萬、600萬為基準。
【評論主題】48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違反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A)150 萬元以上750 萬元以下(B)150 萬元以上600 萬元以下(C)100 萬元
【評論內容】
該題為修法前之題目
修法前第十六條規定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於107年5月22日修正之理由中,罰鍰基於符合比例原則而修正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原第六條係實體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原第十條則係程序規定(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爰修正原第十六條規定並列為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該次修正後第六條仍然為實體條文,第十條亦為程序規定,第十六條係為罰則。
但罰則依據法務部近年審議並裁罰案例制定罰鍰基準,此題所表為違反修正後第六條第一項,依違反修正後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新台幣十萬以上兩百萬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甲向小販購買水果一斤,付款一百元,提著水果離去,甲與小販之間共有幾個法律行為?(A)一個(B)二個(C)三個(D)四個
【評論內容】
刷卡即所有人於法令限制內之範圍內的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之授權。
【評論主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財產利益,不包括下列何者?(A)債權 (B)不動產 (C)礦業權 (D)關係人之職務調整
【評論內容】
依據「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明定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分別有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以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而非財產上利益所指,為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A)債權 (B)不動產 (C)礦業權(物權範疇,其他財產上權利) 均於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之明訂規範中
(D)關係人之職務調整 此處「職務調整」非為第4條第3項所規範之範疇。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n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n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n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評論主題】41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新股認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公司法賦予股東於公司發行新股時,得按其持股比例認購股份(B)股東之新股認購權不得與其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C)公司因合併而發行新股時,
【評論內容】
(A)公司法賦予股東於公司發行新股時,得按其持股比例認購股份
(B)股東之新股認購權不得與其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C)公司因合併而發行新股時,股東無新股認購權
(D)公司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而發行新股時,股東無新股認購權
分別依法述明如下:
選項A
依現行公司法第267條第三項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故依法股東於公司發行新股時,得其持股比例認購股份。
選項B
依公司法第267條第四項規定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