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與受其監督之機關為承攬交易行為,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 10 萬元者,其罰鍰為:
(A)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B)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C)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D)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6077
統計:A(77),B(22),C(37),D(158),E(0)

用户評論

桜ノ月】評論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一、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二、交易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三、交易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四、交易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一倍以下罰鍰。前項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

Qurug Chiu】評論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不當利益之禁止-交易行為)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

mrjuren】評論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違反第十四條所定之情形,所定之處罰分別為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0萬以下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達一百萬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未達一千萬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超過一千萬罰鍰部分為所定交易或補助金額額度之一半,除非破一千萬元大關方為交易金額以下罰鍰,其他則除10萬以下為1~5萬,其他均為6萬、60萬、600萬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