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甲為公務人員,欲為參選公職人員之公公輔選。關於甲輔選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最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A)公公為姻親非血親,不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B)不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得兼任公公競選辦事處職務,義務幫忙
(C)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且不禁止涉及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
(D)得公開為公公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不得涉及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代號:4514頁次:4-4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875
統計:A(36),B(25),C(9),D(198),E(0)

用户評論

OMG】評論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指為公職候選 人帶領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任相關職務。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 拜票,指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媒體,向特定或不特 定人拜票之行為。

Shinn】評論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9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rosa】評論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