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下列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範事項,何者錯誤?
(A)所稱利益,涵蓋財產上利益和非財產上利益
(B)所稱獲取利益,係指獲取私人利益及公共利益
(C)迴避種類可概分為自行迴避、命令迴避和申請迴避
(D)有給職之國策顧問亦為本法適用之對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8063
統計:A(6),B(238),C(29),D(41),E(0)

用户評論

紫金蓮花】評論

沒強制迴避,說法是以職權命其迴避

ABBA】評論

補充《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五條:「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現在已經沒有有給職的資政和國策顧問了;而且也不是《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規定的政務人員。

】評論

補充C選項的法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第7條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第8條 前二條受通知或受理之機關團體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者,應令其繼續執行職務;認該公職人員應行迴避者,應令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