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7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之給付訴訟類型?(A)課予義務之訴(B)選舉罷免之訴(C)一般給付訴訟(D)合併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之訴
【評論內容】
總統副總統選罷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公職人員選罷訴訟,第一審地方法院,第二審高等法院。
公民投票訴訟,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最高行政法院。
目前與投票有關的訴訟應該只有公民投票訴訟是行政法院的吧。
【評論主題】6 公務人員於收受考績通知書後,雖有不服,但並未於法定期間內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後若發現對其有利新證據,應如何尋求救濟?(A)申請行政程序再開(B)提起復審(C)提起申訴(D)提起訴願
【評論內容】
補充 行政程序法 第128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評論主題】6 公務人員於收受考績通知書後,雖有不服,但並未於法定期間內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後若發現對其有利新證據,應如何尋求救濟?(A)申請行政程序再開(B)提起復審(C)提起申訴(D)提起訴願
【評論內容】
補充 行政程序法 第128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
【評論主題】30 甲受僱於乙公司擔任生產部經理,請育嬰留職停薪 6 個月,期滿後請求復職,惟該職位已另由他人擔任,乙公司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理?(A)請甲繼續留職停薪,待有相同職位出缺時,再復職(B)
【評論內容】
補充
除非有同法第17條的情形,才可以拒絕受僱者復職(但「該職位已另由他人擔任」不在規定中):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評論主題】37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30 萬元,借期 1 年;在乙的要求下,甲將 D 鑽戒交付予乙當作擔保。乙不知 D 是甲受丙的寄託所保管之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如屆期不清償,乙即取得 D 之所有權
【評論內容】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30 萬元,借期 1 年;在乙的要求下,甲將 D 鑽戒交付予乙當作擔保。乙不知 D 是甲 受丙的寄託所保管之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如屆期不清償,乙即取得 D 之所有權
民法 893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B)乙就 D 不能取得質權
民法886 動產之受質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受質人仍取得其質權。民法948 第1項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C)乙得以自己之責任,...
【評論主題】47 關於刑法「和誘」與「略誘」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和誘是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之意(B)以詐術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屬於「略誘」(C)和誘「未滿 20 歲」之男女,脫離家
【評論內容】
補充
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1325號案由摘要:妨害家庭裁判日期:民國 70 年 03 月 31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2 卷 2 期 714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0 條 ( 58.12.2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0 條 ( 81.05.16 ) 要旨:和誘係指被誘人同意而言,和誘未滿二十歲女子脫離家庭,祇以被誘人在事實上未滿二十歲為已足,並不以行為人明知其年齡為必要。上訴人未經張○美父母同意,而意圖姦淫將之帶出同居,事後又未與其家庭聯絡,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自係構成和誘脫離家庭罪。 【裁判字號】:72年台上字第6683號【裁判案由】:妨害家庭【裁判日期】:民國 72 年 11 月 07 日【裁判要旨】:妨害家庭罪名,不以明知被誘女子...【評論主題】49 甲購入 A 偽造之信用卡,並於卡後偽簽 B 姓名,其偽簽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成立偽造信用卡罪 (B)甲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C)甲成立變造有價證券罪 (D)甲成立偽造私文
【評論內容】
來源
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某甲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評論主題】39 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就其審判案件,於下列何種情形無庸自行迴避?(A)曾為證人 (B)曾為告發人 (C)曾為書記官 (D)曾為鑑定人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另外,軍事審判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是刑事訴訟程序。
【評論主題】20 關於我國釋憲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人民對於法院確定終局判決不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請求廢棄原判決(B)在人民聲請釋憲類型,違憲法令失效期限尚未屆至前,釋憲聲請人不得據以就原因案
【評論內容】
補充 釋字第 725 號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評論主題】12 人民以書面向機關請求國家賠償,雙方成立協議並作成協議書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該項協議書已得為執行名義,不必另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就能取得賠償(B)機關如自協議成立之日起逾 30 日不為賠償
【評論內容】
(A)該項協議書已得為執行名義,不必另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就能取得賠償
本選項正確(國賠法§10)
(B)機關如自協議成立之日起逾 30 日不為賠償者,應另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才能取得賠償
提出請求之後30日不開始協議,或協議超過60天不成立,可以提出訴訟;但題幹已表明協議已經成立,所以沒有上述天數的問題;既然協議已經成立,直接強制執行即可。(參考國賠法§11)
(C)人民應以該協議書為證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才能取得賠償
答案同A選項答案
(D)如機關未於 3 年內完全履行賠償內容者,則人民須另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才能取得賠償
沒有這個規定
【評論主題】48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稱為:(A)例假日 (B)休息日 (C)休假日 (D)特別休假日
【評論內容】
勞基法
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37條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第39條第1項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放假可分四種:
一、每7天要放假2天,其中一天是例假,另一天是休息日;沒有規定例假和休息日要安排在星期幾。
二、內政部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假日,稱為休假;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之颱風假不算。
三、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的特別休假。
至於例假與休息日之差別為何?可參考連結。
【評論主題】44 甲基於委任契約而授與乙代理權,擬由乙代理甲向丙購買並移轉登記位於臺北市之公寓 A 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求省事,乙可以同時為丙之代理人,直接辦理 A 戶買賣與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宜 (B
【評論內容】
X (A)為求省事,乙可以同時為丙之代理人,直接辦理 A 戶買賣與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宜
民法106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X (B)甲得以口頭,亦得以書面方式授與乙代理權辦理移轉登記
民法531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也就是說,委任契約可以用口頭或書面的方式締約,但如果處理委任的事情會涉及法律行為,那麼處理權或代理權之授與就必須用文字方式。例如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的取得、設定、喪...
【評論主題】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憲法平等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B)所謂「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亦指法律之制定與適用,均應注意平等權之要求 (C)性傾向分類亦屬憲
【評論內容】
補充:
釋字748 理由書
「憲法第7條所稱「男女」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稱「性別」,涵蓋性別、性別認同及性傾向,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較為嚴格之審查基準」
【評論主題】30 甲受僱於乙公司擔任生產部經理,請育嬰留職停薪 6 個月,期滿後請求復職,惟該職位已另由他人擔任,乙公司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理?(A)請甲繼續留職停薪,待有相同職位出缺時,再復職(B)
【評論內容】
補充
除非有同法第17條的情形,才可以拒絕受僱者復職(但「該職位已另由他人擔任」不在規定中):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評論主題】11 依憲法第 69 條規定,有關立法院臨時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每年集會八個月,不得召集臨時會 (B)經總統之咨請時,得開臨時會(C)經行政院之咨請時,得開臨時會 (D)經立法委員五分之一以
【評論內容】
憲法第69條
得開臨時會條件(二選一)
1. 總統咨請
2. 立委1/4以上請求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條
延長會期之條件(三選一)
1. 院長提議
2. 立委提議+20席以上連署或附議
3. 行政院請求
以上三項提出後,均須經院會議決
【評論主題】23 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得如何處理?(A)得逕為變更之決定或撤銷原處分之全部或一部(B)只能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不得逕為變更之決定(C)只能逕為變更之決定,不得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
【評論內容】
二擇一:
1. 撤銷+逕為變更或
2. 撤銷+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評論主題】46 甲偽造印文以變造契約後,又持此變造契約以行使。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最後應如何論處?(A)論以偽造印文罪 (B)論以偽造私文書罪(C)論以變造私文書罪 (D)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評論內容】
補充比較
行使變造私文書 吸收 變造私文書
(例如:使用竄改後的假單>單純竄改假單之行為)
變造有價證券 吸收 行使變造有價證券
(例如:單純竄改支票上的金額>使用竄改後的支票)
【評論主題】18 有關國家賠償法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國家賠償法係以憲法為法源(B)外國人均得為國家賠償之請求權人(C)刑事補償法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D)公務員如有輕微過失,賠償義務機關不得對之求償
【評論內容】
◯ (A) 國家賠償法係以憲法為法源 (憲法§24、國賠法§1)✖ (B) 外國人均得為國家賠償之請求權人 (國賠法§15)◯ (C) 刑事補償法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 (刑事補償法§37)◯ (D) 公務員如有輕微過失,賠償義務機關不得對之求償 (國賠法§2 Ⅲ)
【評論主題】26 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得否改請婚假,期滿再請安胎假?(A)安胎休養期間不得改請婚假(B)受僱者得自行決定(C)只要醫生證明,受僱者在婚假期間已無安胎休養之必要,即可請婚假(D)安胎假無
【評論內容】
http://weblaw.exam.gov.tw/Attachment/SOrder/94674/附件-勞動條4字第1040131548號函.pdf
【評論主題】2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特定公職人員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應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法定特定財產,信託予信託業。下列何者非受此條文規範之公職人員?(A)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副首長 (B)司法
【評論內容】
大法官是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符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的規定,所以是政務人員。
直轄市副市長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且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也是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規定的政務人員。
如果完全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為準,不能參考其他法律,那麼另外一題也無法成立了。
1.副市長也必須信託的實例
2.大法官也必須信託的實例
【評論主題】租金之請求權,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A)十五年(B)五年 (C)十年 (D)二年
【評論內容】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41 下列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範事項,何者錯誤?(A)所稱利益,涵蓋財產上利益和非財產上利益(B)所稱獲取利益,係指獲取私人利益及公共利益(C)迴避種類可概分為自行迴避、命令迴避和申請迴避(
【評論內容】
補充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五條:「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現在已經沒有有給職的資政和國策顧問了;而且也不是《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規定的政務人員。
【評論主題】43 公務員甲,於執行拆除地上物時,發現上級公務員所為職務上之拆除命令,顯有違法;甲儘管知情,為免橫生枝節,仍舊執行命令,將地上物拆除。案經地上物所有人舉發後,下列關於甲所為刑事責任的評價,何者正確?
【評論內容】
29 年上字第 721 號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限於為其職務上行為,且非明知命令違法者,始在不罰之列,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甚明。[以下略]
參考
公務員服務法 第2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評論主題】27 某乙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科員,102 年 1 月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合格實授,參加102 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及格,並在 102 年 9 月改派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
【評論內容】
某乙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科員,102 年 1 月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合格實授,參加 102 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及格,並在 102 年 9 月改派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385 俸點,假設 102年年終考績考列甲等,其後考績均考列甲等且未調職,某乙依規定最快在何時可以升至薦任第7職等?
(A)103 年 (B)104 年 (C)105 年 (D)106 年
102年1月,由委任第五職等晉升薦任第六職等,可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之規定,「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也就是說,可以用委任五職等和薦任六職等的職務合併計算年終考績。
但是,同法第11條又說「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
【評論主題】37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立大學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包含:(A)校長、副校長、人事主任(B)校長、副校長、總務長、人事主任(C)校長、副校長、總務長、主計主任(D)校長、副校長、總務長、主計主
【評論內容】
參考實例
http://hr.ntnu.edu.tw/SOP/J055.pdf
【評論主題】30 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係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準用對象,下列何者不在其中?(A)考試院院長 (B)考試委員(C)大法官(其中 1 人並為司法院院長) (D)監察
【評論內容】
補充
釋字 601
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
【評論主題】26 關於公立學校教職員之行政中立事宜,下列何者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準用對象?(A)職員 (B)校長 (C)未兼行政職務教師 (D)駐衛警
【評論內容】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19-1各機關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行政中立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評論主題】8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何者定之?(A)內政部 (B)立法院 (C)直轄市政府 (D)行政院
【評論內容】
地方議會
1. 直轄市議會組織準則:內政部 擬定 + 行政院 核定
(議會依準則擬定之自治條例 → 行政院 核定)
2. 縣市議會組織準則:內政部 擬定 + 行政院 核定
(議會依準則擬定之自治條例 → 內政部 核定)
3. 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準則:內政部 擬定 + 行政院 核定
(代表會依準則擬定之自治條例 → 縣政府 核定)
新設之地方議會
1. 直轄市議會組織規程:行政院 定之
2. 縣市議會組織規程:內政部 定之
3. 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縣政府 定之
地方政府
1. 直轄市政府組織準則:內政部 擬定 + 行政院 核定
(政府依準則擬定之自治條例 → 議會 同意 + 行政院 備查)
2. 縣市政府組織準則:內政部 擬定 + 行政院 核定
(政府...
【評論主題】29 若以民國 100 年為基期,民國 101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為 104,小明的月薪為 22,000 元。依上所述推判,小明每月的實質所得最接近下列何者?(A) 22,880 元 (B) 2
【評論內容】
實質所得 =名目所得 ÷ 物價指數 × 100
實質所得 =22000(名目所得)÷ 104(物價指數)× 100
實質所得 ≒ 21153.8
最接近(D)選項
【評論主題】31 甲於民國102年國慶日上午8點,向租車公司租車出遊,約定租用時間為12小時,問甲還車最晚時間為何?(A)民國 102年國慶日下午 7 點 (B)民國 102年國慶日下午 8 點(C)民國 102
【評論內容】
民法 120
[第一項]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例如:上午 08:00 向租車公司租車10小時,自 08:00 當下開始計算時間)
[第二項]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例如:1月2日約定借用吉他3天,1月2日當天不算,從1月3日開始算第一天,1月5日到期)
民法 121
[第一項]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例如:不論是以年為單位的租屋契約,或以月為單位的攤位契約,或以星期為單位的派遣契約,或以日為單位的借書契約,契約期間最後一天的 24:00 就是契約期間之終止)
[第二項前段]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例如:每個月...
【評論主題】27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之給付訴訟類型?(A)課予義務之訴(B)選舉罷免之訴(C)一般給付訴訟(D)合併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之訴
【評論內容】
總統副總統選罷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公職人員選罷訴訟,第一審地方法院,第二審高等法院。
公民投票訴訟,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最高行政法院。
目前與投票有關的訴訟應該只有公民投票訴訟是行政法院的吧。
【評論主題】6 公務人員於收受考績通知書後,雖有不服,但並未於法定期間內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後若發現對其有利新證據,應如何尋求救濟?(A)申請行政程序再開(B)提起復審(C)提起申訴(D)提起訴願
【評論內容】
補充 行政程序法 第128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
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