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uei】評論
訴願法第81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奈特】評論
訴願法 第 81 條(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或另為處分)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ABBA】評論
二擇一:1. 撤銷+逕為變更或2. 撤銷+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