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特】評論
民法 第 88 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民法 第 91 條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小銀】評論
A可看74條,CD請看92條。
【derek801204】評論
甲、乙間締結一贈與契約,若該契約有甲意思表示錯誤 ,導致甲行使撤銷權,甲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甲應對乙負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