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當分子♥】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37條(D)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A)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C)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堅持的人 改變命運!】評論
(A)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時,其一人遲誤告訴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B)非告訴乃論之罪得告訴 (C)告訴人在第ㄧ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derek801204】評論
依刑事訴訟法,關於告訴:(A)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時,其一人遲誤告訴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B)非告訴乃論之罪得告訴 (C)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D)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欲提出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 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