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780718】評論
(A)地上權 第832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第841-1條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B)農育權第850-1條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C)不動產役權第851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D)典權第911條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