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特】評論
民法 第 1145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B)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C)...經宥恕可回復其繼承權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D)...經宥恕可回復其繼承權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A)...經宥恕可回復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小銀】評論
可以被原諒的是跟遺囑相關的事情,也就是繼承權不一定會喪失。無法原諒的是想致人於死,以及虐待侮辱被繼承人,繼承權絕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