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下列有關繼承權喪失之事由,何者不得經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其繼承權?
(A)繼承開始前,將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放至金爐中燒燬
(B)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但應繼承人未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C)以武力脅迫方式,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D)以惡意詐騙的方式,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963
統計:A(5),B(17),C(2),D(3),E(0)

用户評論

【用戶】奈特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1145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B)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C)...經宥恕可回復其繼承權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D)...經宥恕可回復其繼承權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A)...經宥恕可回復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用戶】小銀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可以被原諒的是跟遺囑相關的事情,也就是繼承權不一定會喪失。無法原諒的是想致人於死,以及虐待侮辱被繼承人,繼承權絕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