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特】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3條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申訴:向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說明情由,以求保障自己權益。 『申訴』是行政法規之用語,係指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行政處分以外之行政行為)認為不當者,所提出之行政救濟途徑,屬行政程序之一種,申訴是由行政機關受理,而非司法機關訴訟:行政訴訟指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提起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行政權的合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