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山日光Ninko】評論
1.「稿」,其實就是「函的草稿」等到長官批准了,它才是正式的「函」2.如果是複雜度較高的案子,我們會先簽完,才開始寫函稿(因為大方向要先經過長官同意,在未獲同意之前,草稿是寫不出來的)3.但是複雜度沒那麼高的案子,我們可以把「函稿」預先寫好一起送給長官看如果長官同意我們的簽,也可以順便一起把函稿批一批,省得他得再看一次,蠻煩的這就叫「簽稿併陳」,「陳」就是「陳核」的意思,也就是「奴才把公文送給您核准」的意思4.但還有複雜度更低的案子,也許是例行性的東西各位公務界螺絲釘請想想,長官待在公務界走的橋,比我們奴才們走的路還多他看一眼就知道這篇鬼東西在幹麼這種我們就不必再簽了,要不然就太小看他的智慧惹這種時候可以直接寫「函稿」,他批准就可以發出去了,又快又方便這叫做「以稿代簽」,就是用「函稿」代替「簽」的意思
【小銀】評論
請問C呢?
【舜子】評論
(A)「稿」是函的草稿,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之後發出 (C)簽之首行「於○○」字樣,係書寫承辦單位或所屬機關名稱。
【李逍遙】評論
◎下列有關公文「簽」的敘述,正確選項是: (B)三段式的簽文,分成「主旨、說明、擬辦」三段 (A)簽是函的草稿,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之後發出➡簽是公文書的一種,並非草稿。☀『簽』是處理公務,就有關事項經查明案情後,研擬處理方案,簽註意見,以【提供上級瞭解案情,作為抉擇依據】之『文書』。可【供承辦人員表達意見,供上級參酌之用】。(C)簽之「於○○○」字樣,要以小型字填入受文單位➡正常的字體大小(D)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的案件,必須使用先簽後以稿代簽☀【先簽後稿】====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重要』人事案件。『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先簽後稿之簽應【按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