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きつ】評論
民法第 796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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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36 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建築房屋,而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卻不即時提出異議者。關於鄰地所有人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鄰地所有人不為異議,即已表示抛棄所有之權利(B)鄰地所有人僅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之房屋(C)鄰地所有人不僅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之房屋,亦得請求所受損害之償金(D)鄰地所有人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之房屋,但得請求所受損害之償金代號:4901頁次:4-4修改成為36 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建築房屋,而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卻不即時提出異議者。關於鄰地所有人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鄰地所有人不為異議,即已表示抛棄所有之權利(B)鄰地所有人僅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之房屋(C)鄰地所有人不僅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之房屋,亦得請求所受損害之償金(D)鄰地所有人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越界建築之房屋,但得請求所受損害之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