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山日光Ninko】評論
凡具備文字性、有體性、穩固性(或稱持久性)、意思性與證明性之物,縱非狹義觀念下之文書,刑法基於公眾交易安全之保護需求,亦將之擬制為文書而同其評價,乃於第220條明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學理上稱準文書。例如:機車引擎號碼係機車製造廠商對其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 定,應以私文書論(準私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