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逍遙】評論
第67-1條(罰則)~對象:「鐵路機構」。※「民營、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第34-1條第1項或第44-1條準用第34-1條第1項規定,「派任未經檢定合格且領有執照之人擔任鐵路列車駕駛人員」者====處新臺幣【30萬元↑~150萬元↓】罰鍰。第67-2條(罰則)~對象:「列車駕駛人員」。※「民營、國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違反第34-1條第1項或第44-1條準用第34-1條之第1項規定,「未經檢定合格並領有執照而駕駛列車」者====處新臺幣【10萬元↑~50萬元↓】罰鍰。◎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得」依法命其「停止駕駛」,並「得」「廢止其執照」。
【Kevin Wang】評論
67-1 (處罰機構)→30~150萬67-2(處罰駕駛人)→10~50萬記憶點:罰駕駛人10~50,機構(30~1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