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特定公職人員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應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法定特定財產,信託予信託業。下列何者非受此條文規範之公職人員?
(A)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副首長
(B)司法院大法官
(C)勞動部政務次長
(D)直轄市副市長

參考答案

答案:B,D
難度:非常困難0.188596
統計:A(62),B(54),C(31),D(43),E(0)

用户評論

a178885886】評論

第 7 條 第 1 項 (財產信託)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D

ABBA】評論

大法官是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符合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的規定,所以是政務人員。直轄市副市長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且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也是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規定的政務人員。如果完全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為準,不能參考其他法律,那麼另外一題也無法成立了。1.副市長也必須信託的實例2.大法官也必須信託的實例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本題考選部答案為D,煩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