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關於刑法「和誘」與「略誘」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和誘是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之意
(B)以詐術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屬於「略誘」
(C)和誘「未滿 20 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行為人必須「明知」被誘人之年齡
(D)「和誘」與「略誘」之主要差異,在於是否違背被誘人之自由意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4286
統計:A(1),B(3),C(20),D(4),E(0)

用户評論

一定要考上】評論

和誘,是指僅得被誘人同意,使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並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之監督。 此處的被誘人可能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男女,或是有配偶之人;只要被誘人自願同意使自己置於和誘人的實力支配下,侵犯到他人的監護權或是配偶同居權就算是構成此類犯罪。 略誘意思,是指使用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當的手段,引誘別人脫離家庭或是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也同樣有略誘未成年人以及略誘有配偶之人的分別

ABBA】評論

補充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1325號案由摘要:妨害家庭裁判日期:民國 70 年 03 月 31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2 卷 2 期 714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0 條  ( 58.12.2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0 條  ( 81.05.16 ) 要旨:和誘係指被誘人同意而言,和誘未滿二十歲女子脫離家庭,祇以被誘人在事實上未滿二十歲為已足,並不以行為人明知其年齡為必要。上訴人未經張○美父母同意,而意圖姦淫將之帶出同居,事後又未與其家庭聯絡,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自係構成和誘脫離家庭罪。 【裁判字號】:72年台上字第6683號【裁判案由】:妨害家庭【裁判日期】:民國 72 年 11 月 07 日【裁判要旨】:妨害家庭罪名,不以明知被誘女子...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和誘得到被誘人的同意,引誘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EX:李坤城vs林靖恩 (爺孫戀)略誘使用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當的手段,引誘別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 同樣有略誘「未成年人」、略誘「有配偶的人」罪的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