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ein_地特三等上榜】評論
民法第104條 ( 代理人之能力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Majie Chen】評論
(A)代理權之授與為一種單獨行為 單獨行為:『一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構成之法律行為。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90號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所稱之代理權,與同法第五百三十一條所稱之處理權,迥不相同,蓋代理權之授與,因本人之意思表示而生效力,無須一定之方式,縱代理行為依法應以書面為之,而授與此種行為之代理權,仍不必用書面。原審適用民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及第七百六十條各規定,謂被上訴人應以書面為代理權之授與方為合法云云,自難謂當。是上訴人主張之事實,係謂被上訴人以單獨行為授與陳盡以代理權,並非謂被上訴人已與陳盡成立委任處理土地出賣事務之契約。(B)代理人得代理為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人對物發生一定的合法行為,不需要有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