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BA】評論
來源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某甲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廉貞天府】評論
TO:9樓甲購入 A 偽造之信用卡,並於卡後偽簽 B 姓名,[其偽簽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題目問的是框框裡的行為
【Lookingbruce】評論
第201條之1(偽造變造有價證券供行使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秦晴】評論
偽造簽名是偽造私文書在其他五等看過類似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