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皮果【2015】】評論
(A)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 第5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C)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B)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得不得以命令定之 第6條(禁止以命令規定之事項)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C)行政機關組織皆得以命令法律定之 (D)法規若有修正,應優先適用新法 從新從優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小銀】評論
請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說國家機關的組織必須以法律來定,但實際上不只有組織法,還有很多「組織命令」,這是怎麼回事?
【Lookingbruce】評論
回6F,中央標準法第四條,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 立法院。所以要看什麼等級的機關來決定要用組織法(如行政院組織法)還是組織命令(如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C)行政機關組織"皆"得以命令定之 ,錯在那個"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