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點點】評論
刑法第 38 條 I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D),沒收之。II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A)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38-1 條 I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B),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IV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