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就其審判案件,於下列何種情形無庸自行迴避?
(A)曾為證人
(B)曾為告發人
(C)曾為書記官
(D)曾為鑑定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3846
統計:A(2),B(3),C(17),D(4),E(0)

用户評論

ABBA】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7條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推事為被害人者。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另外,軍事審判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是刑事訴訟程序。

寂寞行星】評論

第25條(書記官、通譯迴避之準用)本章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