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甲私刻 A 之印章用以偽造 A 之支票,並持此偽造支票前往領款,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最後應如何論罪?
(A)偽造印章、印文罪
(B)偽造有價證券罪
(C)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D)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1),B(7),C(13),D(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偽造

用户評論

Mamasun】評論

TO:小銀法條競合:例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則為吸收作用而形成,亦即甲罪含有乙罪之成分,形成乙罪構成要件,即為事實之一部或當然之結果者,則乙罪為甲罪所吸收,不另成立乙罪之情形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較輕)所以被 偽造有價證券罪(較重)所吸收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行使有價證卷罪   無期待可能性故較偽造有價證卷罪為輕

公務員胖虎】評論

有價證券:偽、變造 吸收 行使文書:行使 吸收 偽、變造

林宗佑】評論

那如果行為人犯的是339-4加重詐欺,應如何論?因為此時339-4會比201二項來的重,是339-4吸收201二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