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masun】評論
TO:小銀法條競合:例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則為吸收作用而形成,亦即甲罪含有乙罪之成分,形成乙罪構成要件,即為事實之一部或當然之結果者,則乙罪為甲罪所吸收,不另成立乙罪之情形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較輕)所以被 偽造有價證券罪(較重)所吸收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行使有價證卷罪 無期待可能性故較偽造有價證卷罪為輕
【公務員胖虎】評論
有價證券:偽、變造 吸收 行使文書:行使 吸收 偽、變造
【林宗佑】評論
那如果行為人犯的是339-4加重詐欺,應如何論?因為此時339-4會比201二項來的重,是339-4吸收201二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