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關於我國釋憲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人民對於法院確定終局判決不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請求廢棄原判決
(B)在人民聲請釋憲類型,違憲法令失效期限尚未屆至前,釋憲聲請人不得據以就原因案件請求救濟
(C)法院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若認為相關之法規命令違憲,得不予適用,並宣告其違憲
(D)得聲請憲法解釋之標的,除法律外,亦包含法規命令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09677
統計:A(5),B(2),C(2),D(22),E(0)

用户評論

ABBA】評論

補充 釋字第 725 號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評論

那《不成文法》可當作釋憲標的嗎?

小銀】評論

大法官審查違憲、解釋的標的:法律、命令、判例、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