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 Cheng Lai】評論
1.民法第 1185 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2.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B)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之繼承人不得拋棄繼承 (C)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為之 法院(D)繼承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遺產 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