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 所謂明確性原則,包括下列何種內涵?(A)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內容應明確 (B)人民陳述意見內容應公開(C)人民聲明異議理由應明確 (D)行政機關踐行程序應公開
【評論內容】
)明確性原則的定義 係指行使公權力時應符合明確性的要求,使人民知道在何種情況下可採取何種國家行為,何者當為或不當為,違反規定將有何種法律效果等。其適用範圍為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三種。 (二)適用範圍為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行政行為明確性 1.法律明確性:法律的規定、內容與範圍必須明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時,始有清楚的界限與範圍,人民對於何者為法律所許可,何者屬於禁止,亦可事前預見及考量。大法官於釋字第432號解釋奠定了法律明確性原則的三個審查判斷標準,說明如下: (1)理解可能性:雖可容忍不確定法律概念、概括條款等規定,惟法律規範須意義非難以理解,意即 ...
【評論主題】38 下列關於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A)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B)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之繼承人不得拋棄繼承(C)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評論內容】
1.民法第 1185 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2.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
【評論主題】26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A)基於辯論主義,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當事人仍有舉證之責任(B)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託法官前自認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第 278 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評論主題】9 國家基於公益目的,徵收人民土地,必須遵守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人民的土地所有權受憲法財產權保障(B)徵收人民土地必須給予合理與迅速之補償(C)徵收影響土地上合法居住者之居住自由(D)徵
【評論內容】
釋字第 732 號
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不但限制人民財產權,如受徵收之土地上有合法居住者,亦嚴重影響其居住自由。徵收人民土地除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及迅速之補償外,自應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
【評論主題】4 有關行政罰法責任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罰 (B)原因自由行為仍應處罰(C)滿 70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D)14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評論內容】
行政罰法
第 9 條 1.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2.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3.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4.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5.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5 依司法院解釋,立法院不得邀請下列何種人員到會備詢?(A)參謀總長 (B)國防部部長 (C)考試院院長 (D)廉政署署長
【評論內容】
資料來源: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25938964.A.106.html
【評論主題】4 立法院若制定法律,將行政院所屬機關人員之任命權規定為「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此等規定將因牴觸權力分立原則而違憲。其主要原因為何?(A)行政院所屬機關人員
【評論內容】釋字第645號解釋,宣告公民投票法第35條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委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的任命方式,剝奪行政院的人事任命決定權,牴觸權力分立原則,與憲法相違
【評論主題】1. 以解決特定社會問題為核心的企業型態組織,不靠捐贈,而靠日常營運自給自足的企業稱?(A)非營利組織(B)社會企業(C)財團法人(D)社團法人
【評論內容】
社會企業是以提供公益服務或解決社會問題為核心目標的企業組織。只是,這類企業不靠捐贈,也不靠政府補助;而靠自己的日常營運,在市場法則下自給自足。換句話說,「社會企業」是以商業手法來在教育、生態、貧窮弱勢族群等社會議題上達到公益目的。更為精準地說,社會企業乃是為著特定的社會公益目的而成立的企業組織,是為著特定的公益目的而從事商業,公益的目的居於商業價值之上,而絕非為商業而商業的純粹經濟活動。
【評論主題】3 所謂明確性原則,包括下列何種內涵?(A)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內容應明確 (B)人民陳述意見內容應公開(C)人民聲明異議理由應明確 (D)行政機關踐行程序應公開
【評論內容】
)明確性原則的定義 係指行使公權力時應符合明確性的要求,使人民知道在何種情況下可採取何種國家行為,何者當為或不當為,違反規定將有何種法律效果等。其適用範圍為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三種。 (二)適用範圍為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行政行為明確性 1.法律明確性:法律的規定、內容與範圍必須明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時,始有清楚的界限與範圍,人民對於何者為法律所許可,何者屬於禁止,亦可事前預見及考量。大法官於釋字第432號解釋奠定了法律明確性原則的三個審查判斷標準,說明如下: (1)理解可能性:雖可容忍不確定法律概念、概括條款等規定,惟法律規範須意義非難以理解,意即 ...
【評論主題】45 「組織透過引入強者,激發弱者變強的一種效應」,稱作?(A)鱷魚法則(alligator principle) (B)羊群效應(the effect of sheep flock)(C)鯰魚效應(
【評論內容】
鱷魚法則 ---鱷魚法則:其原意是假定 一只鱷魚咬住你的腳,如果你用手去試圖掙脫你的腳,鱷魚便會同時咬住你的腳與手。你愈掙紮,就被咬住得越多。所以,萬一鱷魚咬住你的 腳,你唯一的辦法就是犧牲一只腳。(要知捨得,捨得斷尾求生,去 車保帥,留得一線生機!)譬如在股市中,鱷魚法則就是:當你發現自己 的交易背離了市場的方向,必須立即止損,不得有任何延誤,不得存有任何僥幸。鯰魚效應---鮎魚效應:以前,沙丁魚在運輸過程中成活率很低。後有人發現,若在沙丁魚中放一條鮎魚,情況卻有 所改觀,成活率會大大提高。這是何故呢?原來鮎魚在到了一個陌生的環境後,就會『性情急躁』,四處亂遊,這對於大量好靜的沙丁魚來說,無 疑起到了攪拌作...
【評論主題】5 對於法律條文中「推定」與「視為」之敘述,何者正確?(A)「視為」之意義為,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擬制發生一定效果(B)被「視為」之事項可以舉反證推翻之,被「推定」者則不可(C)二者均可
【評論內容】
視為,立法者衡量利益、價值,特將符合某種要件之事實,擬制 (以明文強制規定之) 成為特定之法律事實。推定,立法者衡量利益、價值,特將符合某種要件之事實,推測其屬於特定之法律事實,與「視為」之相異處,乃推定可舉反證推翻;視為則不能舉反證推翻,話說了算。
【評論主題】9 依法科予怠金,其性質為:(A)行政執行方法 (B)行政秩序罰 (C)懲戒罰 (D)刑事罰
【評論內容】
怠金,它是行政機關對於應做行為而不做行為之人,或對不應為作為卻為作為所做金錢上的處罰,它容易與罰鍰造成混淆,怠金只出現在行政執行法與強制執行法,罰鍰是普遍出現在行政法規裡。
【罰金】 觸犯刑法經由法院判決之金錢處罰,因為是觸犯刑法,所以可能連帶刑事前科紀錄。可經由法律訴訟爭取談判空間。
【罰鍰】 觸犯行政法規的處罰,例如闖紅燈的懲罰,犯規了就得依照規定去接受處罰,有申訴空間,但意義不大。
【怠金】 與罰鍰稍微不同,罰鍰是秩序罰,怠金是執行罰,在強制執行法與行政執行法中都有怠金的規定,例如違建房物限期拆除,如不拆除,超過期限就罰一次款,罰到該人肯拆除為止。
【評論主題】16 市民在劃設紅線路段停車,經查現場紅線標示不清,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A)基於依法處罰原則,有違規事實,即應一律予以處罰(B)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停車當時標示不清,即一律不得處罰(C)基於平等原則,
【評論內容】
行政程序法第9條和第36條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利益衡平原則)
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職權調查主義)
【評論主題】29 關於合意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得以合意定任一審級之管轄法院(B)當事人得以一合意定其所有法律關係之管轄法院(C)合意管轄必須以文書為之(D)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
【評論內容】第 24 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第 25 條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評論主題】35 關於共有,下列何者錯誤?(A)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B)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C)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
【評論內容】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評論主題】32 關於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B)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C)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D)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
【評論內容】
民法第74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