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 Cheng Lai】評論
行政罰法第 9 條 1.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2.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3.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4.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5.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秦晴】評論
滿 80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