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masun】評論
對於詐欺事由非由當事人(丙)所為,乃由第三人(乙)所為者,此時立法者顧及相對人利益及交易安全,認為於相對人為善意時,應受保護,故此時受詐欺者(甲)不得撤銷,僅能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詐欺者(乙)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本題為脅迫施行脅迫者為第三人(乙)時,關於表意人之撤銷權,民法為設有限制,則相對人(丙)雖不知或非因過失而不知表意人被脅迫之情事,表意人(甲)仍得依民法第92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小銀】評論
民法92條的規定,代表立法者將脅迫評價為比詐欺嚴重,所以受脅迫的表意人要撤銷意思表示比較容易,其撤銷也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詐欺被認定較輕微,受詐欺的表意人要撤銷意思表示會受較多限制,也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