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甲受乙之脅迫,不得已將其所有之汽車賣與丙,然丙並不知甲受乙之脅迫。甲、丙間汽車買賣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之汽車買賣契約為效力未定
(B)丙因不知甲受乙之脅迫,故甲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C)甲須以訴訟方式行使撤銷權,不得以意思表示撤銷
(D)甲得於脅迫終止後 1 年內行使撤銷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26316
統計:A(1),B(5),C(3),D(10),E(0)

用户評論

Mamasun】評論

對於詐欺事由非由當事人(丙)所為,乃由第三人(乙)所為者,此時立法者顧及相對人利益及交易安全,認為於相對人為善意時,應受保護,故此時受詐欺者(甲)不得撤銷,僅能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詐欺者(乙)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本題為脅迫施行脅迫者為第三人(乙)時,關於表意人之撤銷權,民法為設有限制,則相對人(丙)雖不知或非因過失而不知表意人被脅迫之情事,表意人(甲)仍得依民法第92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小銀】評論

民法92條的規定,代表立法者將脅迫評價為比詐欺嚴重,所以受脅迫的表意人要撤銷意思表示比較容易,其撤銷也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詐欺被認定較輕微,受詐欺的表意人要撤銷意思表示會受較多限制,也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