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舉證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基於辯論主義,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當事人仍有舉證之責任
(B)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C)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D)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仍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125
統計:A(17),B(3),C(6),D(2),E(0)

用户評論

Jen Cheng Lai】評論

民事訴訟法(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修正)第 278 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shiang1996623】評論

關於證據,當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下列法院之處置,何者正確? (A)應由當事人提出該事實,法院始得斟酌 (B)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C)當事人無庸舉證,法院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D)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之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96 年 - 96年身障五等

寂寞行星】評論

A 第 278 條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B 第 279 條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始得為之。C 第 281 條 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D 第 283 條 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之現行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