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甲起訴乙請求為一定之給付,經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判決駁回。甲不服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進行中經乙之同意,撤回起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法院應廢棄第一審判決
(B)甲不得復提起同一訴訟
(C)甲不得於第二審撤回其訴
(D)第二審法院應為准許甲撤回之裁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1724
統計:A(5),B(16),C(2),D(6),E(0)
用户評論
【白皮果【2015】】評論
第263條(訴之撤回效力)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