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甲受僱於乙公司擔任生產部經理,請育嬰留職停薪 6 個月,期滿後請求復職,惟該職位已另由他人擔任,乙公司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A)請甲繼續留職停薪,待有相同職位出缺時,再復職
(B)只能讓甲回復原職
(C)以工作性質變更為由,資遣甲,並給予資遣費
(D)仍可指派甲擔任其他同職等之工作,但不得減少其勞動條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
統計:A(0),B(8),C(0),D(12),E(0)

用户評論

【用戶】Wo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出題老師真的是很樂觀的學者,感覺是沒什麼社會民間企業工作經驗的學者。

【用戶】ABBA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補充除非有同法第17條的情形,才可以拒絕受僱者復職(但「該職位已另由他人擔任」不在規定中):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用戶】想太多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規定這樣訂 如果以實際面來看通常很少是回復原職 

【用戶】ABBA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補充除非有同法第17條的情形,才可以拒絕受僱者復職(但「該職位已另由他人擔任」不在規定中):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用戶】想太多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規定這樣訂 如果以實際面來看通常很少是回復原職 

【用戶】windy10633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實務和法條差大了,老闆大多都是D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