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割戈擱胳疙歌 (被阿偷】評論
總統特權 ~機密 行政權範圍內 (非明文) 遭法院駁回 = 異議 or 抗告(裁定) ~ 刑事豁免權 (禁止拋棄)適用(可不理) = 偵查、起(追)訴、審判、個人案件不適用(要配合) ! = 內亂外患、與職務身分無關、因他人涉案(無須到場) ! 不得限制 = 人身自由、職務行使
【abreat005】評論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僅限於任職期間。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包括(不及於): 1.因他人之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但不得限制總統人身自由以及妨礙總統職權之行使。 2.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惟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3.非擔任總統職位之第三人。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以及其他參與總統所涉犯罪之人,不在總統刑事豁免權之保障範圍內。刑事豁免權得否拋棄?→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 1.總統原則上,不得事前或概括拋棄刑事豁免權。惟事實上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