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下列何者並非大法官解釋曾明白提及之特別權力關係對象?
(A)公務員
(B)受羈押被告
(C)軍人
(D)受收容之外國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3077
統計:A(2),B(13),C(2),D(35),E(0)

用户評論

我很笨,但我在努力】評論

不懂,即使詳解也不懂

ro2000000】評論

(D) 因非本國國民,所以無法用本國法律定義其特別權力(?

gimmy】評論

指大法官曾提及過的對象釋字第 430 號解釋爭點就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事項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關係,即限制其依法律所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訴訟。因公務員身分受有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其處分內容而定,迭經本院解釋在案。軍人為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伍,如對之有所爭執,既係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釋字第653號  理由書...

小學生】評論

對阿,釋字708有說到受收容的外國人(移民署能關外國人15天),但沒有明白提及他是屬於特別關係對象

Ray Fan】評論

受收容之外國人不屬於大法官管而屬於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