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何種情形,國家對於人民之責任非屬損失補償類型?
(A)新北市政府撤銷對私人所核發之建築執照,致其蒙受損失
(B)高雄市政府為興建輕軌,在私人土地下方埋設管線
(C)臺北市政府下令拆除具有倒塌之虞的危險建物
(D)臺南市政府辦公大樓之樓梯濕滑,致洽公民眾跌倒受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0),C(0),D(1),E(0)

用户評論

Jino Jhu(107普】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選項(D)臺南市政府辦公大樓之樓梯濕滑,致洽公民眾跌倒受傷 台南市政府辦公大樓樓梯為公有公共設施,樓梯濕滑為管理有欠缺,跌倒受傷符合身體有損害故該位洽公民眾可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提起國家賠償,而不是要求台南市政府給予損失補償。

Anna】評論

(A)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B)釋字440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相當補償之權利。(C)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人民因執行...

阿答力】評論

補償之前題,是人民有所謂的特別犧牲才成立

vicky】評論

損害賠償  vs  損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