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答力】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9 警察相關法規範所定之下列行為,何者之法律性質非屬即時強制?(A)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所定之扣留 (B)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所定之扣留 (C)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所定之進入 (D)警察職權

【評論內容】簡單解題:即時強制無需當事人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即可執行,警職法沒有直接強制,而集遊法只有警告、制止命令、解散為直接強制,所以.....(A)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所定之扣留-即時強制

【評論主題】28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公務員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懲戒屬司法權之一環 (B)懲戒法院為行使懲戒權之專屬機關 (C)懲戒法院之審議,應予以付懲戒人充分程序保障,包括採取直接審

【評論內容】

111年憲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聲請人陳述要旨 聲請人之陳述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一至三就個別公務員之重大違失所作成之年終考績丁等或另予考績丁等,施以免職之法律效果,應屬實質懲戒處分。此懲戒處分由考試院以考績制度掌理,與憲法第77條、第8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要求懲戒一元化、由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事項之意旨有所不符;(2)現行之懲處懲戒雙軌程序,欠缺明確規範,並使追究公務人員違失情事之權限發動,取決於主管長官之裁量,除造成不同責任人間責任追究之差別待遇外,更使同一違失行為有雙重追究之風險,違反憲法之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3)系爭規定一至三賦予行政機關以考...

【評論主題】17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跟蹤騷擾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

【評論內容】

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3項: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評論主題】14 依據「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刑案遲報之認定基準為下列何者?(A)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 24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B)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無須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

【評論內容】

(A)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 24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48(B)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無須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匿報(C)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 48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正確(D)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 2 小時通報偵防中心及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1小時

【評論主題】4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有關警勤區員警訪查對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訪查對象包括治安顧慮人口、記事人口、諮詢對象及一般人口(B)治安顧慮人口係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暨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二

【評論內容】

(A)訪查對象包括治安顧慮人口、記事人口、諮詢對象及一般人口(B)治安顧慮人口係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暨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二條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 對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C)記事人口係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暨少年事件處理法,應登記、報到之加害人以及應實施查訪 之相對人-家庭暴力防治法(D)諮詢對象是指須定期聯繫拜訪之村(里)鄰長、守望相助隊人員、社區(大樓)保全(管理) 人員、各級民意代表與其他特定對象之人-其他熱心為民服務及維護地方治安之人

【評論主題】33.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對於審理後發現的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A)檢察官以強制猥褻罪起訴 A,經法院審理後,發現 A 係犯強制性交未遂罪(B)檢察官以 B 涉犯對 X 竊盜而起訴竊盜罪,經法院審理

【評論內容】

(A)檢察官以強制猥褻罪起訴 A,經法院審理後,發現 A 係犯強制性交未遂罪--正確,法院得對同一犯罪事實內進行審理,發現檢察官起訴錯誤,亦得在同一犯罪事實內進行法條變更

(B)檢察官以 B 涉犯對 X 竊盜而起訴竊盜罪,經法院審理後,發現 B 在不同時間地點分別也對 Y、Z 犯竊盜罪--錯誤, B 對 X 竊盜為犯罪事實,在不同時間地點對 Y、Z 犯竊盜分屬其它犯罪事實,法院僅能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進行審判(C)檢察官以普通強制性交罪起訴 C,經法院審理後,發現 C 係犯加重強制性交罪----正確,同一犯罪事實內進行審理(D)涉犯侵入住宅殺人,案經一審法院判刑 20 年,一審檢察官對於法院所判之刑度不滿,但僅就殺人罪部分提起上訴--錯誤,陷阱在於侵入住宅是告訴乃論,無告訴法院即無訴追條件,所以只能審殺人罪(E)檢察官以搶奪罪起訴 A,經法院審理後,發現 A 係犯強制猥褻罪--錯誤,檢察官起訴搶奪罪的犯罪事實與強制猥褻的犯罪事實不同,法院不能進行法條變更,僅能通知檢察官 將A 犯強制猥褻罪的犯罪事實再行起訴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政?(A)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與公營事業締結勞務採購契約 (B)經濟部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民間機構締結海水淡化廠BOT投資契約 (C)衛生福利部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 (

【評論內容】行政函釋發文單位: 法務部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6970 號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135、138 條(102.05.22)要  旨: 法務部就「如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政府機關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招標遴選受託人」、「受託人承攬政府機關委託之勞務依政府採購法得標取得者若謂非屬行政序法第 16 條所稱『委託』業務,是否妥適」之說明主 旨:函詢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託得否以政府採購法招標遴選受託 人 1 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5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10304542480 號函。 二、有關所詢「如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政府機關得否 依政府採購法招標遴選受託人」乙.....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2 有關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A) A 因為覺得警員態度不佳,遂打電話到警察局申訴,希望警察局對該警察調查並予行政懲處。則 縱使調查結果該警員並無態度不佳之情,A 也不會構

【評論內容】(B) A 於法院開庭時跟甲法官吵架,下庭後即至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內容為「法官違法亂紀」。之 後,地方檢察署因 A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未對甲發動偵查,則 A 不會構成誣告罪----裁判字號:

【評論主題】14 依據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重大事故(情資)報告處理區分表之處理步驟規定,警察局轄內重要廠礦、庫、水電、生產機構、機場、港口或車站發生事故,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之處理步驟,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評論內容】

勤務指揮中心狀況處置作業程序

第2點:

遇重大(重要、緊急)治安事故時:警察局執勤員除應詢明掌握上述第(一)項應注意事項外,並依據案況立即通報:線上最近巡邏警力→分局勤指中心→分局線上巡邏警力,先行支援查處→業管單位。

【評論主題】22 有關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A) A 因為覺得警員態度不佳,遂打電話到警察局申訴,希望警察局對該警察調查並予行政懲處。則 縱使調查結果該警員並無態度不佳之情,A 也不會構

【評論內容】(B) A 於法院開庭時跟甲法官吵架,下庭後即至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內容為「法官違法亂紀」。之 後,地方檢察署因 A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未對甲發動偵查,則 A 不會構成誣告罪----裁判字號:

【評論主題】14 依據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重大事故(情資)報告處理區分表之處理步驟規定,警察局轄內重要廠礦、庫、水電、生產機構、機場、港口或車站發生事故,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之處理步驟,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評論內容】

勤務指揮中心狀況處置作業程序

第2點:

遇重大(重要、緊急)治安事故時:警察局執勤員除應詢明掌握上述第(一)項應注意事項外,並依據案況立即通報:線上最近巡邏警力→分局勤指中心→分局線上巡邏警力,先行支援查處→業管單位。

【評論主題】9 警察相關法規範所定之下列行為,何者之法律性質非屬即時強制?(A)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所定之扣留 (B)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所定之扣留 (C)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所定之進入 (D)警察職權

【評論內容】簡單解題:即時強制無需當事人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即可執行,警職法沒有直接強制,而集遊法只有警告、制止命令、解散為直接強制,所以.....(A)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所定之扣留-即時強制

【評論主題】28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公務員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懲戒屬司法權之一環 (B)懲戒法院為行使懲戒權之專屬機關 (C)懲戒法院之審議,應予以付懲戒人充分程序保障,包括採取直接審

【評論內容】

111年憲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聲請人陳述要旨 聲請人之陳述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一至三就個別公務員之重大違失所作成之年終考績丁等或另予考績丁等,施以免職之法律效果,應屬實質懲戒處分。此懲戒處分由考試院以考績制度掌理,與憲法第77條、第8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要求懲戒一元化、由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事項之意旨有所不符;(2)現行之懲處懲戒雙軌程序,欠缺明確規範,並使追究公務人員違失情事之權限發動,取決於主管長官之裁量,除造成不同責任人間責任追究之差別待遇外,更使同一違失行為有雙重追究之風險,違反憲法之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3)系爭規定一至三賦予行政機關以考...

【評論主題】17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跟蹤騷擾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

【評論內容】

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3項:

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十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

【評論主題】14 依據「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刑案遲報之認定基準為下列何者?(A)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 24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B)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無須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

【評論內容】

(A)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 24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48(B)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無須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刑案紀錄表-匿報(C)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 48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正確(D)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逾 2 小時通報偵防中心及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1小時

【評論主題】4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有關警勤區員警訪查對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訪查對象包括治安顧慮人口、記事人口、諮詢對象及一般人口(B)治安顧慮人口係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暨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二

【評論內容】

(A)訪查對象包括治安顧慮人口、記事人口、諮詢對象及一般人口(B)治安顧慮人口係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暨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二條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 對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C)記事人口係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暨少年事件處理法,應登記、報到之加害人以及應實施查訪 之相對人-家庭暴力防治法(D)諮詢對象是指須定期聯繫拜訪之村(里)鄰長、守望相助隊人員、社區(大樓)保全(管理) 人員、各級民意代表與其他特定對象之人-其他熱心為民服務及維護地方治安之人

【評論主題】33.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對於審理後發現的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A)檢察官以強制猥褻罪起訴 A,經法院審理後,發現 A 係犯強制性交未遂罪(B)檢察官以 B 涉犯對 X 竊盜而起訴竊盜罪,經法院審理

【評論內容】

(A)檢察官以強制猥褻罪起訴 A,經法院審理後,發現 A 係犯強制性交未遂罪--正確,法院得對同一犯罪事實內進行審理,發現檢察官起訴錯誤,亦得在同一犯罪事實內進行法條變更

(B)檢察官以 B 涉犯對 X 竊盜而起訴竊盜罪,經法院審理後,發現 B 在不同時間地點分別也對 Y、Z 犯竊盜罪--錯誤, B 對 X 竊盜為犯罪事實,在不同時間地點對 Y、Z 犯竊盜分屬其它犯罪事實,法院僅能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進行審判(C)檢察官以普通強制性交罪起訴 C,經法院審理後,發現 C 係犯加重強制性交罪----正確,同一犯罪事實內進行審理(D)涉犯侵入住宅殺人,案經一審法院判刑 20 年,一審檢察官對於法院所判之刑度不滿,但僅就殺人罪部分提起上訴--錯誤,陷阱在於侵入住宅是告訴乃論,無告訴法院即無訴追條件,所以只能審殺人罪(E)檢察官以搶奪罪起訴 A,經法院審理後,發現 A 係犯強制猥褻罪--錯誤,檢察官起訴搶奪罪的犯罪事實與強制猥褻的犯罪事實不同,法院不能進行法條變更,僅能通知檢察官 將A 犯強制猥褻罪的犯罪事實再行起訴

【評論主題】5 下列何者非屬公權力行政?(A)行政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與公營事業締結勞務採購契約 (B)經濟部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民間機構締結海水淡化廠BOT投資契約 (C)衛生福利部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 (

【評論內容】行政函釋發文單位: 法務部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6970 號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135、138 條(102.05.22)要  旨: 法務部就「如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政府機關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招標遴選受託人」、「受託人承攬政府機關委託之勞務依政府採購法得標取得者若謂非屬行政序法第 16 條所稱『委託』業務,是否妥適」之說明主 旨:函詢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託得否以政府採購法招標遴選受託 人 1 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5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10304542480 號函。 二、有關所詢「如屬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政府機關得否 依政府採購法招標遴選受託人」乙.....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2 有關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A) A 因為覺得警員態度不佳,遂打電話到警察局申訴,希望警察局對該警察調查並予行政懲處。則 縱使調查結果該警員並無態度不佳之情,A 也不會構

【評論內容】(B) A 於法院開庭時跟甲法官吵架,下庭後即至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內容為「法官違法亂紀」。之 後,地方檢察署因 A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未對甲發動偵查,則 A 不會構成誣告罪----裁判字號:

【評論主題】14 依據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重大事故(情資)報告處理區分表之處理步驟規定,警察局轄內重要廠礦、庫、水電、生產機構、機場、港口或車站發生事故,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之處理步驟,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評論內容】

勤務指揮中心狀況處置作業程序

第2點:

遇重大(重要、緊急)治安事故時:警察局執勤員除應詢明掌握上述第(一)項應注意事項外,並依據案況立即通報:線上最近巡邏警力→分局勤指中心→分局線上巡邏警力,先行支援查處→業管單位。

【評論主題】22 有關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A) A 因為覺得警員態度不佳,遂打電話到警察局申訴,希望警察局對該警察調查並予行政懲處。則 縱使調查結果該警員並無態度不佳之情,A 也不會構

【評論內容】(B) A 於法院開庭時跟甲法官吵架,下庭後即至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內容為「法官違法亂紀」。之 後,地方檢察署因 A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未對甲發動偵查,則 A 不會構成誣告罪----裁判字號:

【評論主題】14 依據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重大事故(情資)報告處理區分表之處理步驟規定,警察局轄內重要廠礦、庫、水電、生產機構、機場、港口或車站發生事故,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之處理步驟,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評論內容】

勤務指揮中心狀況處置作業程序

第2點:

遇重大(重要、緊急)治安事故時:警察局執勤員除應詢明掌握上述第(一)項應注意事項外,並依據案況立即通報:線上最近巡邏警力→分局勤指中心→分局線上巡邏警力,先行支援查處→業管單位。

【評論主題】22 有關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A) A 因為覺得警員態度不佳,遂打電話到警察局申訴,希望警察局對該警察調查並予行政懲處。則 縱使調查結果該警員並無態度不佳之情,A 也不會構

【評論內容】(B) A 於法院開庭時跟甲法官吵架,下庭後即至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內容為「法官違法亂紀」。之 後,地方檢察署因 A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未對甲發動偵查,則 A 不會構成誣告罪----裁判字號:

【評論主題】14 依據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重大事故(情資)報告處理區分表之處理步驟規定,警察局轄內重要廠礦、庫、水電、生產機構、機場、港口或車站發生事故,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之處理步驟,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評論內容】

勤務指揮中心狀況處置作業程序

第2點:

遇重大(重要、緊急)治安事故時:警察局執勤員除應詢明掌握上述第(一)項應注意事項外,並依據案況立即通報:線上最近巡邏警力→分局勤指中心→分局線上巡邏警力,先行支援查處→業管單位。

【評論主題】14 依據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重大事故(情資)報告處理區分表之處理步驟規定,警察局轄內重要廠礦、庫、水電、生產機構、機場、港口或車站發生事故,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之處理步驟,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評論內容】

勤務指揮中心狀況處置作業程序

第2點:

遇重大(重要、緊急)治安事故時:警察局執勤員除應詢明掌握上述第(一)項應注意事項外,並依據案況立即通報:線上最近巡邏警力→分局勤指中心→分局線上巡邏警力,先行支援查處→業管單位。

【評論主題】22 有關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A) A 因為覺得警員態度不佳,遂打電話到警察局申訴,希望警察局對該警察調查並予行政懲處。則 縱使調查結果該警員並無態度不佳之情,A 也不會構

【評論內容】(B) A 於法院開庭時跟甲法官吵架,下庭後即至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內容為「法官違法亂紀」。之 後,地方檢察署因 A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未對甲發動偵查,則 A 不會構成誣告罪----裁判字號:

【評論主題】14 依據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重大事故(情資)報告處理區分表之處理步驟規定,警察局轄內重要廠礦、庫、水電、生產機構、機場、港口或車站發生事故,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之處理步驟,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評論內容】

勤務指揮中心狀況處置作業程序

第2點:

遇重大(重要、緊急)治安事故時:警察局執勤員除應詢明掌握上述第(一)項應注意事項外,並依據案況立即通報:線上最近巡邏警力→分局勤指中心→分局線上巡邏警力,先行支援查處→業管單位。

【評論主題】22 有關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A) A 因為覺得警員態度不佳,遂打電話到警察局申訴,希望警察局對該警察調查並予行政懲處。則 縱使調查結果該警員並無態度不佳之情,A 也不會構

【評論內容】(B) A 於法院開庭時跟甲法官吵架,下庭後即至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內容為「法官違法亂紀」。之 後,地方檢察署因 A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未對甲發動偵查,則 A 不會構成誣告罪----裁判字號:

【評論主題】14 依據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重大事故(情資)報告處理區分表之處理步驟規定,警察局轄內重要廠礦、庫、水電、生產機構、機場、港口或車站發生事故,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之處理步驟,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評論內容】

勤務指揮中心狀況處置作業程序

第2點:

遇重大(重要、緊急)治安事故時:警察局執勤員除應詢明掌握上述第(一)項應注意事項外,並依據案況立即通報:線上最近巡邏警力→分局勤指中心→分局線上巡邏警力,先行支援查處→業管單位。

【評論主題】22 有關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A) A 因為覺得警員態度不佳,遂打電話到警察局申訴,希望警察局對該警察調查並予行政懲處。則 縱使調查結果該警員並無態度不佳之情,A 也不會構

【評論內容】(B) A 於法院開庭時跟甲法官吵架,下庭後即至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內容為「法官違法亂紀」。之 後,地方檢察署因 A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未對甲發動偵查,則 A 不會構成誣告罪----裁判字號:

【評論主題】18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意旨,關於憲法對秘密通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國家對人民秘密通訊之限制,如通過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之檢驗,即與憲法無違 (B)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涉關個

【評論內容】

釋字第 631 號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未要求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而使職司犯罪偵查之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同時負責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難謂為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而與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施行之日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14 依據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重大事故(情資)報告處理區分表之處理步驟規定,警察局轄內重要廠礦、庫、水電、生產機構、機場、港口或車站發生事故,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之處理步驟,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評論內容】

勤務指揮中心狀況處置作業程序

第2點:

遇重大(重要、緊急)治安事故時:警察局執勤員除應詢明掌握上述第(一)項應注意事項外,並依據案況立即通報:線上最近巡邏警力→分局勤指中心→分局線上巡邏警力,先行支援查處→業管單位。

【評論主題】33 有關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人犯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本罪之行為主體為公務員,且不以其職務上具有逮捕、拘禁人犯之公務員為限 (B)公務員所縱放之人犯如非屬其職務上所逮捕、拘禁之人

【評論內容】裁判字號: 31 年上字第 25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12 月 18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人之罪, 係指公務員.....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1.有關各級警察機關組織法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各地方警察局之組織規程,係由中央統一立法(B)內政部警政署之組織法,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C)刑事警察局之組織規程,由內政部警政署逕行發布之(D

【評論內容】一般用來判斷該機關的組織規程由誰核發的方式: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內政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  

【評論主題】35.《警察法》第 9 條規定發布警察命令,係警察職權之一,下列何者屬於該條所稱之警察命令?(A)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B)警察分局長命令違法集會之群眾解散(C)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D)警

【評論內容】

警察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警察命令,可分為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惟只有中央內政部、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發布的才算警察命令

(A)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內政部

【評論主題】12.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編製之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各警察機關值宿分駐(派出)所,其值宿時段之規定為下列何者?(A)均不得值宿 (B)由分駐(派出)所長依據實際狀況律定(C) 5 人以

【評論內容】補充有關值宿的規定警察勤務條例第5條第2項前項勤務編配,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如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五人者,得另採半日更替制;置二人者,得另採全日更替制;其夜間值班,均改為值宿。

【評論主題】22.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所稱高再犯之虞治安顧慮人口;其包括下列何者?(A)所在地分局通報加強協查者 (B)重大刑案通報者(C)經分析有再犯之虞者 (D)行方不明者(E)具《治安顧慮人口

【評論內容】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第2點(二)高再犯之虞治安顧慮人口:指行方不明、同時具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二款情形以上(犯2種以上治安顧慮人口之罪)或經分析有再犯之虞者。

【評論主題】23.關於《刑法》第 164 條之藏匿犯人或頂替罪要件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非法逮捕之脫逃者,係屬該罪之行為客體(B)該罪之行為主體,並非以依法有逮捕權者為限(C)該罪所謂之藏匿,係指使人難

【評論內容】藏匿犯人並且加以頂替,僅成立該罪之單純一罪    法條競合-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單純一罪:一犯意一行為,侵害一法益

【評論主題】6. 為確認於被告甲身上所搜扣之白色粉末是否為毒品,法院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鑑定,該局鑑定完畢後,向法院提出鑑定報告。依據《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及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評論內容】第 159 條(傳聞法則列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第 198 條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第 206 條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A) 該鑑定報告屬傳聞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B) 該鑑定報告性質上屬書證,於當庭朗讀或向被告告以要旨,並給予辨明之機會後,有證據能力(本來就有證據能力了,給予辨明之機會是要判斷證據力高低)(C) 該鑑定報告屬傳聞證據,因其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有證據能力該鑑定報告係...

【評論主題】15 在我國之外國人得享有下列何種權利?(A)選舉 (B)受義務教育(C)訴願 (D)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評論內容】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第 一 條...

【評論主題】17.甲販毒後為向友人乙炫耀,乃向乙透露犯行之細節,乙得知甲之犯行後,暗自報警。嗣警察據報後依法拘提甲到案,甲於警詢時,經警之曉諭自白得減輕其刑,甲隨即坦承犯行,但同時主張並抗辯其僅係販毒之幫助犯,非

【評論內容】(A) 甲雖坦承犯行,但同時主張並抗辯其僅係販毒之幫助犯,非實施正犯或共犯,甲坦承犯行 之供述,非屬自白犯嫌對犯罪事實所為之陳述就是自白,至於自白內容是何(正犯、幫助、教唆),在所非問

【評論主題】14.關於被告之自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自白具有任意性時,即絕對有證據能力(B)當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時,該判決違背法令(C)未經被告自白,法院即不得為有罪判決(D)當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

【評論內容】

(B)當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時,該判決違背法令 (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屬憲法位階,釋字582號)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評論主題】14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A)解釋憲法 (B)政黨違憲審查權 (C)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D)統一解釋最高法院各庭之歧異見解

【評論內容】司法院網頁(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66-57052-2d7ae-1.html)貳、大法庭新制相關法案,自公布後6個月即108年7月4日施行

為確保終審法院在審理每件個案時,對於同一種法律爭議所適用的見解均能一致,避免前後裁判見解歧異,使整體法律規範秩序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進一步發揮司法權促進法律續造的功能,因此本院修改、增訂「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條文,建構終審法院之大法庭制度,於審判權作用內建立適當統一法律見解機制。

本次修法,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轉換為大法庭制度,且一併廢除現有之判例選編、決議制度,並規定先前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

【評論主題】嚴格證明法則與下列何種制度不具同質性?(A)強制處分審查(B)罪疑唯輕(C)辯論主義(D)傳聞法則

【評論內容】

罪疑唯輕」意思是指,如果行為人之行為可能觸犯多項罪名,而實際上卻不能證明究竟所犯何罪者,應推定為該多項罪名中最輕的一項。

【評論主題】13.下列何者得為立法院開臨時會之原因?(A)副總統咨請 (B)立法院院長召集(C)行政院院長咨請 (D)立法委員三分之一請求

【評論內容】

總統之咨請或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評論主題】12.關於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地方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中央與省、縣之關係,應以法律定之 (B)省諮議會議員由縣議會選舉之(C)省政府置委員十九人 (D)省主席由行政院院長任命之

【評論內容】

第 9 條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不是得為一造缺席判決之情形?(A)被告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B)簡易處刑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C)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

【評論內容】

上面的講錯了,是簡式審判需言詞辯論,簡易判決原則上是不用出庭的

第 449 條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n,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n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判決在實務上是於警察機關調查完畢,確定行為人犯行無誤後(如有監視器錄到完整犯行,行為人坦承犯行),將卷宗移送地檢署,地檢署直接聲請法院簡易判決(檢察官認為有疑問才會傳喚被告及證人),行為人幾個月內就會收到法院判決書

簡式審判是法院在準備庭時,被告坦承犯行且又為輕罪,免除證據的嚴格調查程序(如物證及文書的調查,證人鑑定人的詰問),但還是要言詞辯論(因要給行為人陳述的機會)

【評論主題】33.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利用不知情而有相關職務之公務員乙,使乙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文書上登載不實之事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甲可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2 乙如果具有對該事項之實質審查權

【評論內容】

1.利用公務員使其於所掌之文書做不實登錄: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2.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的前題是公務員對其所掌之文書對他人的申報即有登載義務者,如持假的土地權狀去地政事務所登記即是,如對他人的申報尚有查明再登載的公文書則不算,如警方對證人所做的筆錄(因尚要查證證人所說的內容)。

3.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是純正身份犯,犯罪主體一定是要公務人員,所以不可能有間接正犯的產生,間接利用可能會成立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但與公務人員夥同於其於所掌之文書做不實登錄,依刑法第31條規定,看其行為成立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第31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純正身份犯),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評論主題】1.甲與同夥乙共同計畫對富商綁架勒贖後撕票,在綁架富商後將其拘禁於同夥乙龜山鄉的住處,此時甲之友人丙得知後自願加入並以電話向富商之家人勒贖,請問丙可能成立刑法第348條擄人勒贖罪結合犯之何種犯罪參與型

【評論內容】

擄人勒贖以使當事人喪失行動自由並置入自己的實力支配下即屬既遂,有無取得贖款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本題擄人勒贖犯為繼續犯,實務上承認有相繼共同正犯的存在,所以丙是共同正犯

幫助犯:以幫助的意思(心理上.物理上)幫助行為人,但未參與犯罪計畫

如我給你刀子,你去殺人

共同正犯:以參加犯罪行為的意思,參與犯罪計畫(犯罪計畫不等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如甲把風,乙行竊

進階版:共謀共同正犯    我與你商討犯罪計畫,但是只有你施行犯罪行為

相繼共同正犯:於犯罪既遂後到犯罪穩固前加入的共同正犯,要看犯罪型態才會有的正犯,如殺人罪,殺死人後其犯罪既遂,犯罪也同時穩固,不可能有相繼共同正犯,竊盜罪,竊取他人之物後但未離開現場,其犯罪尚未穩固,有相繼共同正犯的可能,而繼續犯是通說與理論上一致承認有相繼共同正犯的,其擄人時雖既遂,但法益侵害的狀態是一直持續的(直到被害人被釋放)

【評論主題】下列何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得拒絕證言?(A)共同被告中一人僅就他共同被告之事項為證人者,得拒絕證言(B)藥商基於業務知悉有關他人秘密者,得拒絕證言(C)證人恐因陳述致其前妻受刑事處罰者,得拒絕證言(D)

【評論內容】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n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評論主題】26. 刑法第三四九條為贓物罪,下列何者得為本罪之贓物?(A)恐嚇取財罪之財物(B)賄賂罪之賄款(C)賭博罪之賭資(D)贓物罪之贓物 (E)發掘墳墓結合罪之殮物。

【評論內容】

贓物之意義:所謂贓物,乃指因為財產犯罪而不法取得之財物,被害人在法律上有返還請求權者。其非犯財產犯罪所得之財物,如賄賂之財物、偽造之文書、賭博之賭資或財物、侵害屍體罪之屍體、殮物等,均不屬於贓物之列。 

【評論主題】13.下列何者得為立法院開臨時會之原因?(A)副總統咨請 (B)立法院院長召集(C)行政院院長咨請 (D)立法委員三分之一請求

【評論內容】

總統之咨請或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評論主題】12.關於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地方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中央與省、縣之關係,應以法律定之 (B)省諮議會議員由縣議會選舉之(C)省政府置委員十九人 (D)省主席由行政院院長任命之

【評論內容】

第 9 條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評論主題】13.下列何者得為立法院開臨時會之原因?(A)副總統咨請 (B)立法院院長召集(C)行政院院長咨請 (D)立法委員三分之一請求

【評論內容】

總統之咨請或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不是得為一造缺席判決之情形?(A)被告心神喪失或因疾病不能到庭,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B)簡易處刑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C)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

【評論內容】

上面的講錯了,是簡式審判需言詞辯論,簡易判決原則上是不用出庭的

第 449 條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n,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n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簡易判決在實務上是於警察機關調查完畢,確定行為人犯行無誤後(如有監視器錄到完整犯行,行為人坦承犯行),將卷宗移送地檢署,地檢署直接聲請法院簡易判決(檢察官認為有疑問才會傳喚被告及證人),行為人幾個月內就會收到法院判決書

簡式審判是法院在準備庭時,被告坦承犯行且又為輕罪,免除證據的嚴格調查程序(如物證及文書的調查,證人鑑定人的詰問),但還是要言詞辯論(因要給行為人陳述的機會)

【評論主題】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下列有關拘提、管收之敘述,何者錯誤?(A)管收係對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B)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C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一、顯有逃匿之虞。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

【評論主題】1.甲與同夥乙共同計畫對富商綁架勒贖後撕票,在綁架富商後將其拘禁於同夥乙龜山鄉的住處,此時甲之友人丙得知後自願加入並以電話向富商之家人勒贖,請問丙可能成立刑法第348條擄人勒贖罪結合犯之何種犯罪參與型

【評論內容】

擄人勒贖以使當事人喪失行動自由並置入自己的實力支配下即屬既遂,有無取得贖款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本題擄人勒贖犯為繼續犯,實務上承認有相繼共同正犯的存在,所以丙是共同正犯

幫助犯:以幫助的意思(心理上.物理上)幫助行為人,但未參與犯罪計畫

如我給你刀子,你去殺人

共同正犯:以參加犯罪行為的意思,參與犯罪計畫(犯罪計畫不等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如甲把風,乙行竊

進階版:共謀共同正犯    我與你商討犯罪計畫,但是只有你施行犯罪行為

相繼共同正犯:於犯罪既遂後到犯罪穩固前加入的共同正犯,要看犯罪型態才會有的正犯,如殺人罪,殺死人後其犯罪既遂,犯罪也同時穩固,不可能有相繼共同正犯,竊盜罪,竊取他人之物後但未離開現場,其犯罪尚未穩固,有相繼共同正犯的可能,而繼續犯是通說與理論上一致承認有相繼共同正犯的,其擄人時雖既遂,但法益侵害的狀態是一直持續的(直到被害人被釋放)

【評論主題】33.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利用不知情而有相關職務之公務員乙,使乙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文書上登載不實之事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甲可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2 乙如果具有對該事項之實質審查權

【評論內容】

1.利用公務員使其於所掌之文書做不實登錄: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2.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的前題是公務員對其所掌之文書對他人的申報即有登載義務者,如持假的土地權狀去地政事務所登記即是,如對他人的申報尚有查明再登載的公文書則不算,如警方對證人所做的筆錄(因尚要查證證人所說的內容)。

3.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是純正身份犯,犯罪主體一定是要公務人員,所以不可能有間接正犯的產生,間接利用可能會成立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但與公務人員夥同於其於所掌之文書做不實登錄,依刑法第31條規定,看其行為成立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第31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純正身份犯),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評論主題】下列何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得拒絕證言?(A)共同被告中一人僅就他共同被告之事項為證人者,得拒絕證言(B)藥商基於業務知悉有關他人秘密者,得拒絕證言(C)證人恐因陳述致其前妻受刑事處罰者,得拒絕證言(D)

【評論內容】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n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評論主題】甲以一紙告發狀向地方法院檢察署誣告警員 A、B、C 3 人執行臨檢時曾收受他人賄賂,觸犯貪污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以一狀誣告 3 人犯貪污罪,成立 3 個誣告罪,為數罪併罰(B)甲以一狀誣告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49 年台上字第 883 號

以一狀誣告三人,衹犯一個誣告罪,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