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公務員甲為使自己之兒子乙就讀某明星學區中學,而在無居住事實之情況下,將戶籍遷至好友丙之住址。甲之刑事責任為何?
(A)甲無罪
(B)甲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C)甲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甲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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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阿答力】評論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第十七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Gray Meng】評論

實質審查:警察、檢察官、法官、國稅局、戶政機關之戶籍登記➡️不成立.....看完整詳解

棒!】評論

因為如果一棟房子內存在有兩個不同的戶籍(即原屋主及遷入的朋友)時,國稅局就會特別注意這樣的狀況(因為兩戶通常不同姓)。除了會被國稅局認定可能有租金收入外,甚至可能將該棟房子認定為「非自用住宅」。210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13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14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忠憲】評論

此題情形若改成「虛偽登記結婚」呢?答案正...